规章制度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9-04-0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公有住房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公有住房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或者学院投资建设的未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具体包括运城校区三层住宅楼31户、二层单间公寓楼28间、西家属院南三排2户。

第四条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照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坚持原则,依章办事,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公布公有住房入住情况、租金标准和房源信息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二)本人使用的原则。学院公有住房仅限于供学院教职工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更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三)优先需要的原则。在三层住宅楼预留2户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周转房, 在二层单间公寓楼预留4间作为教师午间休息室(上课教师在校内没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房屋且校外住房距离学院较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会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总务处处长、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六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公有住房政策法规制定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主持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对违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事件进行处理,研究解决有关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领导组日常工作由分管后勤工作副院长负责。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具体负责对学院公有住房进行日常管理和调配。

第三章 
住房调配

第八条  公有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房源为套间公寓,二类房源为单间公寓。

第九条  公有住房承租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租住学院公有住房:

(一)无房户;

(二)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承诺安置过渡住房的。

第十条  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身公寓:新进教职工原则上21间;教职工结婚后,可以11间。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学院工作需要,视房源情况,原则上安排2人及以上1间。

(二)套间公寓:在学院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住1套。

具体组织住房调配时,可视房源情况,由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组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住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如实填写《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租住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经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确认、审核,确定符合租住条件人员名单。

(三)计分排队。按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计分排序办法》(附件2)对符合租住条件人员进行综合计分排队。

(四)公示。综合计分情况及承租情况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向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承租人员与学院签订租住公有住房合同。持合同到财务处缴纳租金(一年一交),凭交付租金票据到总务处领取公有住房钥匙,核对资产。

第十二条  教师午间休息室由总务处安排专人管理,4人一间,只作为午间休息使用。符合条件的教师到总务处申请,每学期开学前申请一次。

第四章 
租住期限和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实行期限管理和有偿使用,与学院签订《公有住房租住合同》。学院提倡教职工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第十四条  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首次租住期限为三年,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单身公寓折半计算,以下同);三年租住期限满后,若本人仍需继续租住的,经申请学院批准后,可再续租两年,重新签订租住合同,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按照三年期租金的1.5倍计算。两年租住期满后,若本人仍需继续租住的,经申请学院批准后,租住合同一年一签,租金是上一年度的1.5倍,以此类推计算。

    第十五条  属于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引进政策和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的水、暖、电、气等费用,由租住的教职工自己负担。

    第十七条  经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租金可依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的学院公有住房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人居住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确需装修的,必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解除合同时,若学院要求拆除其装修的,承租人必须将公有住房恢复原貌,所装修和拆除费用学院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要爱惜公有住房的设施设备。入住时,学院负责检修确保正常使用后交付承租人。

租住期间,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可以向总务处提出申请进行维修。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

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门厅等;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供电线路、供暖线路、消防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合同期满、调离、辞职等,应及时到总务处填写《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退房申请表》(附件3),并办理续租或者退房手续。续租的,重新签订租住合同;合同期满退房的,需结清房屋各项费用,到总务处核对资产,交还房屋钥匙;调离或者辞职的,先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学院不予办理调离手续。承租人在购买商品房半年内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超过半年不办理退房手续的,按十四条首次租住租金的五倍收取房租,超过一年的,按首次租住租金的十倍收取房租。

    退房的,如发现公有住房设施设备人为破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公有住房,并从当月起按照其所租住公有住房租金的5倍收取租金,直至退房为止;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不实材料骗取住房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人居住原则”的;

(三)3个月未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

(四)房屋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五)改变公有住房用途的;

(六)承租人利用公有住房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七)给学院和其他住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未与学院签订公有住房租住合同或者未办理手续强行居住的,学院收回住房,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因学院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出并交回住房,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否则,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三条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租住户符合条件且需继续租住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学院重新签订合同,租住的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算起,租金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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